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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居民用电每度涨1.8分
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格(2004)2312号文,批准我省物价局提出的居民电价调整方案,同意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.8分,调整电价自今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。
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,为鼓励节约、防止浪费,兼顾低收入居民的利益,在调整电价的基础上,同意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制度,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按每千瓦时0.43元执行;月用电量在151~400千瓦时的按每千瓦时0.44元执行;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的按每千瓦时0.50元执行。合表用户不实行累进加价,按每千瓦时0.44元执行。
我院居民用电属合表用户,因此我院居民10月份的用电量将实行新的电价标准(0.44元/度)。
特此通知
行政综合服务中心
2004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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